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费用保险(2020版B款)条款-安盛天平-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之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以及前述已患病症、既往身体状况的并发症;
2、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
3、脊椎间盘疾病;
4、妊娠、流产、分娩、哺乳、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扁桃腺手术、腺样体增生及结节、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8、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警告)。
(二)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
2、被保险人在被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仍继续旅行。
3、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旅部(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三)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费用;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费用;
3、美容或整形费用、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手术费用;
4、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针灸治疗、脊椎指压治疗、理疗、整骨治疗等;
5、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费用;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7、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的住宿费用,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治疗或手术的相关费用;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