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买的友邦重疾险,为什么良性脑肿瘤不算重大

2005年购买的友邦重疾险,2011年发现良性脑肿瘤,手术费用用了20几万,到理赔时告知良性脑肿瘤不算重大疾病?另外友邦的业务员再买重大疾病险,只要2年内不理赔,2年后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的!是这样的吗?

***ai / 2010-01-03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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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你要看一下你当初买保险的保险合同上,是否有这一项,社会在发展,保险行业也在向前发展,可能当时的重疾保障范围跟现在的已经有所不同,这是正常的。但目前来看,重大疾病第9项就是“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是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其中之一。怎么能说是“而你说的良性脑肿瘤,很多公司是不保的。”,应该是大多数公司都是保的,问题在于要“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了解脑肿瘤 脑肿瘤可分为恶性和良性两种。前者又叫脑癌,为生长迅速的侵袭性肿瘤,它的""根""进入并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很快威胁病人生命。良性脑肿瘤是由生长缓慢的细胞构成,有清楚的界限,易于手术切除。但若脑肿瘤长在可引起生命威胁的重要部位,这种肿瘤生物学上虽是良性的但临床过程为恶性。而有些部分的所谓颅内恶性肿瘤, 由于生长在不很重要的脑组织中,几乎能全部切除,手术后也能生存较长时间,甚至能治愈。有极个别的脑瘤,开始为良性,以后转变成恶性。 最后,原位癌,不在 “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之内,它的治疗费用在3万以内,是容易治疗的疾病,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很多人看见“癌”字,就害怕,实际上这个原位癌的“癌”,真的不像你想象中那么可怕,它只是一种容易治愈的疾病而已。目前也有市场上也有销售包含“原位癌”,以及“严重骨质疏松症骨折,多发于酸性体质”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但赔付也只是赔付保额的10%,而且不管得几次原位癌,只赔付一次,如果后续再出现其他重大疾病,赔付时要减去已经赔付的这部分。但这类重疾保险的费率自然就高出其他重疾险,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交了几年,光保费也差不多在1~2万了,赔付保额的10%那点钱没多大价值,但保险成本却不低,有点销售“噱头”的意思,所谓那个2年的问题,是保监会推出的新保险法,属于强制保护客户的一条举措。看看新保险法,就知道了。

LARRYcn-tan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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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yne2-gong2011-11-11

信诚人寿与业的发展及其贡 英国保诚集团

Natbei-mo2011-09-08

您好 合同条款上规定的就有得赔。

Becakda-chen2011-08-15

是不赔付的。2005年的那款重疾保障内容里面不包含良性脑肿瘤,故不赔付。您说的2年内的问题是这样的,是说在买重疾时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2年后发生合同中包含的重疾,保险公司必须理赔。2年内发生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有隐瞒和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拒绝理赔。理赔的所有前提都是在合同保障的范围内,这样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Zivley-nao2011-04-07

您好!不一定会承保。所以根本就赔不了。保什么样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都会有明确的注明。

Burgess-jiang2011-03-29

业务员有误导成分。目前大部分公司的重疾险,第一个就是保恶性肿瘤,恶性肿瘤中,把“原位癌”是列在不保的部分里面。而你说的良性脑肿瘤,很多公司是不保的。新华的附加08或09重疾,还有健康福星增额重大疾病,都包括良性脑肿瘤,要赔的。另外业务员说2年内没事,2年后就赔,这句话很明显就引导客户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咋骗保险公司,到最后很可能会导致钱没了,还没得赔。虽然新保险法出台,有“不可抗拒条款”保护客户利益,但明显的带病投保,还是会出问题的。

cindycinder-he2010-11-04

您好!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Dominoon-hua2010-10-20

详细投保资料: 保障对象: 配偶 年龄:42岁 职业:公务员 社保:有主要想获得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希望每年交的钱:10000元左右客户认为的重大疾病并不等于保单上严格定义的重疾,良性脑肿瘤是最近5、6年才增加的重疾,以前这病种几乎保险公司都没有,拒赔实属正常。就象现在的艾滋病是不是很严重,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属重疾除外责任,仅少数公司承保经输血导致的爱滋病属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投保人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以免发生纠纷。

Arvinn-zhao2010-08-29

购买重大疾病险是一定要关注:重大疾病类型。您可以查询下当初您买的重疾险,有没有良性脑肿瘤这一项。 一般重疾险:除了恶性肿瘤等,良性脑肿瘤也是包括在大病种类的。具体还得看当时您买险种是否涵盖。

Josine-cai2010-07-08

你好: 首先建议你看下当时的保险合同重疾是否包含良性脑肿瘤! 其次两年内不理赔,两年后发生重大疾病会赔,我想你说的应该是不可抗辩条款,但是这还有个限制,那就是不能故意隐瞒!如果患过重大疾病在进行投保然后又如实告知的话,我想应该不会投保成功的!

Norrmay-bei2010-04-27

您好!对于您在友邦购买的重疾险,2005年重疾险发展到现在,重疾种类增加了很多,那个时候购买的重疾险确实还没有包含良性脑肿瘤在内,所以您的保单保险公司拒赔的真正原因是此类疾病并未在您当时订立的合同保障范围内!而两年内不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一定会赔,这谈到的是新保险法中保障客户的不可抗辩原则!不过讲述的并不是说类似于重疾险两年不理赔,两年后保险公司一定理赔,这位业务员说法是在误导您!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条文,您可以做个参考: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规定见于第十六条 ,内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来电或者在线咨询!

kateen-xiang2010-03-31

【分享】合同生效逾二年,是否仍可 【分享】什么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

Unaaley-yin2010-02-16

你好,每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不一样,良性脑肿瘤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重大疾病,可以理赔。

Winyni2-shi2010-02-12

是的,很多公司的良性脑肿瘤是不在可赔付范围的。不过现在已有很多公司把它列入,但其它部位的“原位癌”目前据我所知只有信诚是全身部位都可理赔的。至于你说的“友邦的业务员再买重大疾病险,只要2年内不理赔,2年后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的!”必须友邦内部人员才会清楚。

Cedtte-yang2010-01-13

您好!合同应该保的是 恶性肿瘤

Ulaaley-yin2010-01-04

你好!良性脑肿瘤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我有个客户2002年9月购买的平安康乃馨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2008年4月被诊断为良性脑肿瘤,经报案后,5月6日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到账),以后各期保费都豁免了。保险是在健康的前提下,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已经生过良性脑肿瘤不可以再购买任何保险,友邦的该代理人是有误导客户嫌疑,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在此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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