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三峡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三峡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首次重疾最高150%
  • 重大疾病最多赔6次
  • 可选恶性肿瘤关爱金
三峡人寿
备案名称
三峡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504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50%/10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2)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3)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已投保)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5)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4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障
(可选)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的效力终止。若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保险金。

(可选)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因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同一种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的效力终止。若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保险金。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可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身故/全残,或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的任何一种、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身故/全残之日或确诊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阶、身故/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被保险人年龄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出生满28天-40周岁
40万元
41周岁-50周岁
25万元
51周岁-55周岁
8万元
(2)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选)”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如选)”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如选)”,保险公司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种保险金。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重大疾病说明】本主险合同承保120种重大疾病,分为6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详细分组和病种解释见《三峡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分类表》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犹豫期】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等待期说明】
(1)主险《三峡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可选《三峡附加爱相随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重庆)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本产品犹豫期怎么算,有多长时间呢?
您好!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请问有纸质保单吗?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合同,根据合同法,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单将于承保当日发送到您投保时留存的邮箱。如需纸质合同,请关注“三峡保险”微信公众号,完成认证后,进入【会员中心】-【自助服务】-【保全业务】,选择“保单补发”获取纸质合同。
请问等待期多少天?
您好,本产品的等待期为90天,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或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请问发票怎么获取呢?
您好!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以短信方式将电子发票的查询下载地址发送至投保人手机;或者关注“三峡保险”微信公众号,完成认证后,进入【会员中心】-【自主服务】-【其他服务类】,选择“电子发票申请”获取。
请问对确诊的医院有什么要求?
您好!医院为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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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3-96999)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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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三峡保险“,点击“会员中心”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自助服务”,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过官方微信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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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三峡保险“,点击“会员中心”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自助服务”,选择“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以短信方式将电子发票的查询下载地址发送至投保人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