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最多赔付6次
- 轻症可赔付4次
- 中症可赔付2次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2年内,自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因该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给付比例: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未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2)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3)在等待期内确诊,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后,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 (5)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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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 (3)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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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已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如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4)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5)若被保险人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4)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5)若被保险人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保费豁免(可选) | 不提供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如身故、全残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则自投保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在首次确诊之日起满五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详见投保须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
(1)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
(2)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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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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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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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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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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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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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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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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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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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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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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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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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价值见保单。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A组(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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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3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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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2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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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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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2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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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1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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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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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7.严重脑损伤 8.严重帕金森病 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0.语言能力丧失 11.多发性硬化 12.颅脑手术 13.重症肌无力 14.脊髓灰质炎 1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6.植物人状态 17.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18.疯牛病 19.严重癫痫 20.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1.重症手足口病 2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3.严重瑞氏综合征 2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26.脊髓小脑变性症 2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8.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29.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 3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1.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32.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3.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严重冠心病 8.严重心肌炎 9.主动脉夹层血肿 1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1.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12.肺源性心脏病 13.严重川崎病 14.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5.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6.艾森门格综合征 17.严重大动脉炎 18.Brugada综合征 19.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20.室壁瘤切除术 21.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1.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3.肾髓质囊性病 4.嗜铬细胞瘤 5.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8.系统性硬皮病 9.埃博拉病毒感染 10.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2.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3.出血性登革热 14.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5.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9.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手术 1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1.胰腺移植 12.肺淋巴管肌瘤病 13.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4.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15.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7.肝豆状核变性 1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9.严重克隆病 20.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1.小肠移植 |
1.多个肢体缺失
2.双耳失聪 3.双目失明 4.严重Ⅲ度烧伤 5.严重哮喘 6.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7.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8.成骨不全症 9.象皮病 1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氏病) 12.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3.坏死性筋膜炎 14.一肢及单眼缺失 15.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6.严重面部烧伤 17.严重气性坏疽 |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1)仅限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2)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区,且至少包含街/路/村/组/号/院/室/栋/幢/单元/座/层/厦/楼/广场/弄/巷其中之一,如XX区XX路XX号XXX);
(3)每名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额不超过各年龄段累计保额限制时,可分次投保多份;
(4)交费期限与被保人年龄数字之和≤75;如附加“投保人豁免”,交费期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65。
【理赔说明】
(1)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50-0365);
(2)保险金支付至受益人账户。
【退保说明】未生效不可退保。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弘康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9】疾病保险019号
- 2、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弘康人寿弘康人寿【2018】疾病保险008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 保单/凭证样本
您好,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并已按照合同获得赔付的,在初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含新发、复发、持续、转移),保险公司给付100%基本保额的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具体参见保险合同条款。
您好。投保前已患病症在保险期间内理赔是无法赔付的。
您好,首次重疾保险责任视确诊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若首次重疾确诊之日在合同生效满2年内,保险公司最多承担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内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首次重疾确诊之日在合同生效满2年后,保险公司给付100%基本保额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参见保险合同条款。
您好,豁免保险费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保单续期保费无需再交,保障继续有效。本产品自带被保险人保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一重疾、中症、轻症责任后,其保单续期保费无需再交,保障继续有效;本产品可附加投保人豁免,若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轻症、身故、全残中的任一情况,则被保险人该保单的续期保费无需再交,保障继续有效。具体参见保险合同条款。
您好。不会,轻症/中症理赔后,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受影响。具体参见保险合同条款。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方式一:电话服务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方式二:官微自助服务
STEP1:关注微信公众号“弘康人寿”,如无账户请在微信公众号中先进行注册。
STEP2:登录成功后,进入“客户服务-自助服务”,选择您要办理的业务。
STEP3:自助进行业务操作。
STEP4:系统受理生效。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至投保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发票将于犹豫期后,30日内(休息日顺延)发送到投保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