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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6号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达尔文6号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 60周岁前重疾单次最高翻倍赔
  • 重疾保额可复原
  • 重度恶性肿瘤“无限赔”
国富人寿
备案名称
国富人寿小红花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5989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或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仅限一次:
(1)若于等待期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其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没有投保可选责任或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其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若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符合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包含“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且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的给付条件,则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将豁免自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二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给付比例系数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重大疾病已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确诊初次发生与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日期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
其中,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确诊时间间隔
给付比例系数
满一年不满二年
20%
满二年不满三年
40%
满三年不满四年
60%
满四年不满五年
80%
满五年及以上
100%
(2)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若没有投保可选责任或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4)若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含“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5)若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含“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且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6)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可选保障
重大疾病关爱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新发和转移),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同时符合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确诊初次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发生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像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确诊初次发生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条件。
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重大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对于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5)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仅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最高基本保额说明:
最高基本保额
出生满28天-3周岁
4周岁-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4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基础责任
5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
4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5万元
基础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45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35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5万元
 
特殊限制地域
最高基本保额
出生满28天-3周岁
4周岁-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4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河南省
基础责任
4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5万元
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
30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5万元
基础责任+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35万元
40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5万元
基础责任+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25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5万元
(2)特殊职业保额规则:
①医务人员投保该险种时,最高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超过60万;
②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军人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四身故保险金责任时,累计最高人身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
(3)最低基本保额说明:
保险责任
出生满28天-45周岁
46周岁-55周岁
不含“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20万元
5万元
含“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10万元
5万元
【缴费期间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关系说明】
缴费期间
投保年龄
5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适用人群】
(1)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9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若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缴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能大于70周岁;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等待期说明】
(1)《国富人寿小红花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犹豫期】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增值服务说明】成功投保本产品后,保单为有效状态且已过犹豫期,被保险人可享受住院探视、自助挂号、电话医生等增值服务,具体可享受的服务项目及内容详见《国富人寿增值服务体系介绍》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是如何进行赔付的?
您好!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仍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初次发生不同种类的其他重大疾病,则按如下规则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给付比例系数:第一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与确诊初次发生与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的时间间隔满一年不满二年20%,满二年不满三年40%,满三年不满四年60%,满四年不满五年80%,满五年及以上100%,具体详见保险条款。
在被保险人60周岁前确诊重大疾病可获得重大疾病关爱金赔付,具体规则是什么?
您好!只有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大疾病关爱金”可选责任,方可获得重大疾病关爱金赔付。具体规则:60周岁前且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赔付;60周岁前且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可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赔付。具体详见保险条款。
可以为家人投保这个产品吗?
您好!您可以为本人、子女、配偶、父母投保本产品,未成年子女仅限其父母投保。
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能同时选择吗?
您好!不可以,只能二选一。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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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方法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94-6688)报案。
方法二:到国富人寿保险公司柜台报案。
方法三:关注“国富人寿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国富人寿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国富人寿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在犹豫期过后关注“国富人寿保险”公众号进行发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