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年龄扩展65周岁
- 保额最高30万元
- 重疾最高赔6次
必选保障 | ||
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2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可免交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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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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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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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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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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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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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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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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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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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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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年、15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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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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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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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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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周岁-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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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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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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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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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45周岁-6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犹豫期】自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本合同所称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诊所)。
【信息披露】本产品适用条款《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产品报备文件编号:中华人寿[2020]疾病保险034号。本产品由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四川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华人寿中华人寿[2020]疾病保险034号
-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华人寿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单将于承保当日发送到您投保时留存的邮箱。如需纸质合同,请关注“中华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认证后,进入【服务大厅】-【保单服务】-【保全服务】,选择“保单补发”获取纸质合同。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85)报案。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