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60岁前双倍重疾赔付
  • 重疾多次不分组
  • 可选特疾额外赔付
三峡人寿
备案名称
三峡福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款)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至8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6956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已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20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200%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因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心血管疾病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心血管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时,则仅有“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已投保)和“特定心血管疾病关爱保险金”(若已投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30岁前特定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未满30周岁,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30岁前特定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5%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障
(可选)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在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新发、持续、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可选)特定心血管疾病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在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血管疾病(10种)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特定心血管疾病确诊日起3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同一种特定心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特定心血管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可选)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保额说明】投保年龄与保额关系说明: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56周岁-60周岁
基本保额限额(万元)
50
40
30
20
10
2

【投保说明】 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缴费期限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至80周岁 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终身 5年交 出生满28天-60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40周岁
【未成年人投保】 未成年子女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具体职业详见《职业分类表》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中症疾病,(三)轻症疾病,(四)特定疾病,(五)特定心血管疾病,(六)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重庆)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这个产品的等待期是多久?

您好!这款产品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中症疾病,(三)轻症疾病,(四)特定疾病,(五)特定心血管疾病,(六)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请问外国人可以买这款产品吗?

您好!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投保的哦。

电子保单有效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何交后续的续期保费?

您好,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险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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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23-96999)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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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过关注“三峡保险”(微信号:Sanxiarenshou)微信公众号,选择“自助服务”办理犹豫期退保、交费账号变更、身故受益人变更等常见业务;您也可以通过拨打三峡人寿客服电话(023)96999咨询更多服务办理方式。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三峡保险“,点击“会员中心”进行实名绑定。


STEP2:点击“自助服务”,选择“退保”,根据指示完成申请。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退保当时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费(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以短信方式将电子发票的查询下载地址发送至投保人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