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国必备
- 含急性病身故、旅程延误等13项保障
- 适用申根签证
- 电子保单
- 电子发票
必选保障 | ||
意外伤害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70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所列保险金额的1/2。 |
疾病/意外医疗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须及时联系救援机构(救援热线:+86-10-84416511),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医院进行治疗,因该事故或疾病产生的合理医药费用,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 |
医疗运送及送返 | 10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由救援机构确认有运送及送返必要的: |
身故送返及丧葬 | 2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导致被保险人30日内身故,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通过救援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给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不超过3万元: |
探访补贴 | 3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须住院治疗连续5日以上或身故,被保险人的1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慰问探访,给付由此产生的来回路费(限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和合理食宿费(限标准间,每日食宿费用不超过800元,最多不超过7日)。 |
旅程延误 | 500元/6小时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乘坐民航班机发生延误,给付保险金: |
行李延误 | 500元/8小时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随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托运的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按时送抵,每延误8小时,给付500元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1000元。如因同一原因于“随身财产损失”保障获得赔偿,则不再给付保险金。 |
旅程缩短 | 1000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旅行时因以下原因无法继续旅行须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给付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费: |
旅程取消 | 1000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以下原因取消旅程,给付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费: |
随身财产损失 | 2000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行李物品因承运人责任遗失或损坏,须立即向承运人反映,给付由此产生损失费: |
旅行证件遗失 | 3000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因盗窃或抢劫导致护照遗失,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其他相关当局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给付以下合理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 |
个人责任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境外旅行时因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含保险公司同意的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给付保险金,其中法律费用不超过3万元。 |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根签证:只要持有26个申根国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自由地到其他申根国家旅行。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猝死;
(5)擅自离开规定的旅行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行行程后自行旅游的,非旅行社安排组织情形不在此限;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以治疗为目的的旅行或该次旅行违背医嘱;
(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2. 医疗保障及紧急救援保障
(1)在非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
(2)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3)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4)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6)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7)交通费、营养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8)腰椎间盘突出或膨出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3)未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5)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6)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可的运送或送返、遗体运送或丧葬。
3. 旅程阻碍保障
(1)未能搭乘承运人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2)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支付其他费用时已经知道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3)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4)未及时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且未取得旅程延误、行李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
(5)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6)对非本次旅行托运的行李的延误;
(7)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9)被保险人需要缩短或取消旅行而未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旅店。
4. 个人财产保障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图章、文件、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代币卡(包括信用卡)、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动物、植物或食物、家具、古董、租赁的设备、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易碎或易破物品、非于该次旅行的托运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2)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3)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而遭受盗窃;
(4)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5)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6)被保险人将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交由他人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 个人责任保障
(1)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宠物、动物、财产所引起的责任;
(2)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3)驾驶任何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枪支;
(4)被保险人对其亲属、旅行随行人员的责任;
(5)精神损害赔偿、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 保险条款
- 1、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意外)【2013】(主)26号
- 2、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6号
- 3、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4号
- 4、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7号
- 5、附加旅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8号
- 6、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9号
- 7、附加旅行旅程延误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4号
- 8、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3号
- 9、附加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7号
- 10、附加旅行旅程缩短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5号
- 11、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1号
- 12、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家财)【2012】(附)30号
- 13、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中华财险(中华联合)(备-责任)【2012】(附)25号
- 14、救援无法实施地区表-中华财险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1、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2、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3、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4、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5、附加旅行遗体送返及丧葬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6、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7、附加旅行旅程延误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8、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9、附加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10、附加旅行旅程缩短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11、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12、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13、附加境外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中华财险-责任免除
- 客户告知书
- 保单/凭证样本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电话(010-95585),提交报案申请。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010-9558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前,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登录http://www.xyz.cn/surrender/report,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退保小贴士
Q:我的保单已经生效了,还能退保吗?
A:保险公司可能会额外收取退保手续费,不建议您退保,有一份保障有备无患。如需帮助,欢迎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67-5599。
发票
本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在投保过程中勾选需要发票。发票将于保单生效后,15日内(休息日顺延)提供,可在会员中心-订单详情页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