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赔付不分组
- 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 终末期疾病可赔保额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中价值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不包含首次给付确诊的重大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对应的确诊之日一年后的,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50%/6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确诊为首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但不包含首次给付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30%/40%/4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三次确诊为首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不包含已给付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新发、首次赔付对应的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该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后续未交保费 | 投保人已满 18 周岁但未满 61 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且投保人始终未变更的,以前各期的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含)内交纳,保险公司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轻症豁免保费 | 后续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可选保障 | ||
两全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或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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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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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含)-17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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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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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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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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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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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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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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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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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须为其父母;
(2)被保险人为成年人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本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条款
- 1、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爱心人寿爱心人寿【2018】疾病保险033号
- 2、爱心人寿附加爱加倍两全保险条款-爱心人寿爱心人寿【2018】两全保险034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您好!这款产品总共保障的疾病165种,其中重疾105种,中症30种,轻症30种。
您好!这款产品仅支持本人投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进行投保哦。
您好!您可以点击预约,我们有专门的个险规划师为您服务,指导您怎样操作的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10109520)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10109520),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10109520),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10109520)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