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
  • 多达12次赔付
  • 高达5次重疾保障
百年人寿
备案名称
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别约定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63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6)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确诊首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2)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险金额*2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按基础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a.同一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b.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及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c.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5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险金额*5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首次患本保险约定的中症疾病,按基础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中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a.同一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b.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及以上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不超过1次;
c.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2次。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如确诊达到本保险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疾病终末期,不受等待期限制;
(2)确诊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在等待期内确诊或等待期内已发生疾病、症状、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无息退还已交保费;
(4)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5)疾病终末期阶段须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b.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身故/全残保险金1万元-20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按基础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1)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已交保费。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提供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90日),在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豁免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保障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说明】
(1)被保险人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累计所有重疾险保额上限如下:
投保年龄
累计重疾险最高保额
出生满28天-17周岁
50万元
18周岁-60周岁
200万元
61周岁-65周岁
30万元
(2)被保险人缴费方式如下:
缴费方式
最高投保年龄
趸交
65周岁
3年交、5年交
60周岁
10年交
55周岁
20年交
45周岁
30年交
40周岁
(3)被保险人免体检标准额度如下:
年龄(周岁)
重疾额度(万)
18-40
66
41-45
45
46-50
28
51-55
20
56岁以上
12
【重大疾病说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如下: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A组(15种)
B组(31种)
C组(42种)
D组(8种)
E组(4种)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1.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2.胆道重建手术
13.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1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严重冠心病
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9.Ⅰ型糖尿病
10.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1.主动脉夹层
12.嗜铬细胞瘤
13.胰腺移植
14.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15.系统性硬皮病
16.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7.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18.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9.肺淋巴管肌瘤病
20.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21.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2.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23.严重哮喘
24.严重心肌炎
25.重症手足口病
26.严重川崎病
27.小肠移植
28.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29.艾森门格综合症
30.严重大动脉炎
31.Brugada综合症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双耳失聪
6.双目失明
7.瘫痪
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9.严重脑损伤
10.严重帕金森病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语言能力丧失
13.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4.植物人状态
15.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1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7.重症肌无力
18.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9.严重脊髓灰质炎
20.严重克隆病
21.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2.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4.肾髓质囊性病
2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27.开颅手术
28.骨髓纤维化
29.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30.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症)
32.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33.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34.严重癫痫
3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36.脊髓小脑变性症、
3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38.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39.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
40.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41.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42.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1.多个肢体缺失
2.严重Ⅲ度烧伤
3.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5.丧失一眼及一肢
6.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7.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象皮病
2.克雅氏病
3.出血性登革热
4.埃博拉病毒感染
 
 
【中症疾病说明】承保20种中症疾病: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中度脑中风后遗症、中度脑损伤、中度面积Ⅲ度烧伤、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单个肢体缺失、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中度运动神经元病、中度帕金森氏病(不含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结核性脊髓炎、中度脊髓灰质炎、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单侧肺脏切除、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中度克雅氏症、中度克隆病、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轻症疾病说明】承保35种轻症疾病: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度肌营养不良症、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微创颅脑手术、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严重的骨质疏松、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轻度视力受损、单眼失明、角膜移植、轻度听力受损、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硬脑膜下血肿手术、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深度昏迷48小时、因肾上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心包膜切除术、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早期象皮病、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肝脏切除、单侧肾脏切除、双侧睾丸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赔付说明】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成功收取保费的次日。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65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5类(点击查看职业等级表),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且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江西、福建、广东、内蒙古。
【外籍人士】承保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常驻六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人士。
【犹豫期】保单生效后15日内可退保。
【重疾绿色通道服务】点击查看重疾绿色通道服务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例如: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疾病如发生在10月19日之前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自伤;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如果患的疾病医生诊断出来既符合轻症疾病又符合中症疾病的定义,怎么赔付呢?

您好,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保险产品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以及条款内重点强调加粗部分。

这款产品一共保障多少种疾病?

您好,本保险产品康赢佳保障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疾病详细释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如果同时患有2种重大疾病,这2种重大疾病都赔付吗?

您好,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于就诊医院有什么要求呢,是不是一定要是大医院?

您好,确诊须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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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并提交理赔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错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前往当地保险公司柜面提交。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单生效后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42),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纸质机打票(增值税普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直接联系新一站。发票将于投保成功后,20日内(休息日顺延)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