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选特疾二次赔付
- 重疾最高180%赔付
- 身故责任可选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最高180%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自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
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中度脑中风”,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脑中风”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4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4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4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与初次确诊疾病不同)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后续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豁免自初次确诊疾病以后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 ||||||
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如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自确诊或身故、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如下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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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17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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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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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5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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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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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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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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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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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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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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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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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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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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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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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投保;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本人投保;
(2)不选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 保险条款
- 1、信泰如意安和(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信泰保险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54号
- 2、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信泰保险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3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您好!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好!重疾在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正常赔付的哦。
您好!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港台人士购买的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