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性肿瘤间隔3年
- 额外2次赔付
- 被保人轻症、重疾豁免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必选保障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按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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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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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保险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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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3)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给付保险金: a. 每种轻症疾病给付限1次,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限3次; b. 因同一疾病、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及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c. 如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身故,按实际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实际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人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终止。 |
被保人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提供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保障 | ||
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且自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如经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1)在等待期内确诊,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如经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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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按本保障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人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确诊,按本保障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保费豁免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身故,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身故,按本保障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人失能保费豁免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80日),如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洗浴、更衣、如厕、移动、大小便自制、摄食)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状态持续180日以上的,免交后续应交保费: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失能,不受等待期限制; (2)在等待期内经鉴定确认失能,按本保障累计已交保费(不计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第一组(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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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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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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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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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4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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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 |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肾髓质囊性病 13.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4.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5.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7.严重1型糖尿病 18.胰腺移植 19.双目失明 20.失去一肢及一眼 |
1.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2.系统性硬皮病 3.小肠移植 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5.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6.严重Ⅲ度烧伤 7.肺淋巴管肌瘤病 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9.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0.胆道重建手术 11.双耳失聪 12.多个肢体缺失 13.严重克隆病 1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5.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6.严重面部烧伤 17.埃博拉病毒感染 1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9.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心肌病 7.严重冠心病 8.严重心肌炎 9.肺源性心脏病 10.感染性心内膜炎 1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2.严重川崎病 13.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4.主动脉夹层瘤 15.艾森门格综合征 1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7.主动脉夹层血肿 18.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9.严重大动脉炎 20.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2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2.终末期肺病 23.严重哮喘 |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严重帕金森病 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6.严重多发性硬化 7.严重脑损伤 8.重症肌无力 9.严重脊髓灰质炎 10.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1.深度昏迷 12.植物人状态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4.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5.语言能力丧失 16.瘫痪 1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 on-Olszewski综合征) 18.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19.严重癫痫 2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21.重症手足口病 22.严重瑞氏综合症 23.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4.脊髓小脑变性症 2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26.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7.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28.脊柱裂 29.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30.疯牛病 31.颅脑手术 32.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33.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34.独立能力丧失 35.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3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37.血管性痴呆 38.额颞叶痴呆 39.路易体痴呆 40.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41.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42.Ⅲ型成骨不全症 43.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44.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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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重疾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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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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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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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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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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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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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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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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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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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小区、楼、村、巷、胡同、里弄、号、大厦、栋、幢、室、单元、门、组、房、座、层、排;或者不少于8个字);
(2)如申请投保人豁免保费附加险,请务必如实对投保人健康状况进行告知,投被保人均符合健康告知条件才可投保;
(3)交费期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70,交费期限与被保人年龄数字之和≤65,但缴费到70周岁不受此规则限制;
(4)投保人年龄大于50周岁或缴费到70周岁不能附加豁免险。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 保险条款
- 1、复星联合康乐一生(加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疾病保险067号
- 2、复星联合附加康乐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疾病保险068号
- 3、复星联合附加康乐一生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升级款)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疾病保险052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 保单/凭证样本
您好!这款产品的投被保险人关系选择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这几个关系的哦,您可以让您侄女的父母为其购买的哦。
您好!本产品主险保障含108种重大疾病+56种轻症疾病,详细种类请可查阅条款《复星联合康乐一生(加倍保)重大疾病》;“投保人保费豁免”责任承保80种重大疾病+35种轻症疾病,详细种类请可查阅条款《复星联合附加康乐一生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升级款)条款》。
您好!这款产品投保成功后有15天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觉得产品不合适可以申请退保的,如果过了犹豫期退保,会有损失。有一份保障有备无患,感谢您对新一站的关注和支持!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保单生效前退保流程
STEP1:登录http://www.xyz.cn/surrender/report,填写退保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您实际支付的金额退还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保单生效后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纸质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