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本保险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包含《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1)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1)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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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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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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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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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 60万元 |
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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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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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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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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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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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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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足如下条件方可搭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责任:
a. 年龄≤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万;
b. 46周岁≤年龄≤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0万;
c. 年龄≥51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0万。
a. 年龄≤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万;
b. 46周岁≤年龄≤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0万;
c. 年龄≥51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0万。
注:基本保险金额指保单载明的"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
(3)《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犹豫期说明:投保成功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说明】本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5种,分为A、B、C、D四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A组(2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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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3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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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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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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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4.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5.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6.严重哮喘 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 葡萄胎) 9.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 尿病(Ⅰ型糖尿病) 10.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手术 1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3.胰腺移植 14.肺淋巴管肌瘤病 1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6.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17.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9.肝豆状核变性 20.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21.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2.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严重克隆病 2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6.小肠移植 |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帕金森病 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语言能力丧失 9.多发性硬化 10.颅脑手术 11.严重脑损伤 12.重症肌无力 13.脊髓灰质炎 1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5.植物人状态 16.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17.疯牛病 18.严重癫痫 19.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0.重症手足口病 21.成骨不全症 22.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3.严重瑞氏综合征 24.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26.脊髓小脑变性症 2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8.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29.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 术 3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1.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32.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33.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主动脉手术 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象皮病 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9.严重冠心病 10.严重心肌炎 11.主动脉夹层血肿 1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3.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14.肺源性心脏病 15.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 节炎(斯蒂尔氏病) 16.严重川崎病 17.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8.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9.艾森门格综合征 20.严重大动脉炎 21.Brugada 综合征 22.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23.室壁瘤切除术 |
1.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严重Ⅲ度烧伤 3.双耳失聪 4.双目失明 5.多个肢体缺失 6.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7.肾髓质囊性病 8.嗜铬细胞瘤 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10.坏死性筋膜炎 1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3.系统性硬皮病 14.埃博拉病毒感染 15.一肢及单眼缺失 16.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染 1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8.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9.出血性登革热 20.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1.严重面部烧伤 2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 性 23.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注: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D 组“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或“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已经赔付,那么后续因本项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A 组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将不再进行赔付。
【轻症疾病说明】本保险约定的轻症疾病共55种,分为A、B、C、D四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A组(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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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1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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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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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1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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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3.肝叶切除 4.单侧肺脏切除 5.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6.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7.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中度严重克隆病 9.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0.早期肝硬化 1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2.中度脑损伤 3.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4.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5.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6.中度瘫痪 7.轻度颅脑手术 8.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9.深度昏迷72小时 10.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11.中度帕金森氏病 12.结核性脊髓炎 13.中度脊髓灰质炎 |
1.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2.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6.心包膜切除术 7.植入心脏起搏器 8.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1.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12.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1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4.早期象皮病 1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1.单个肢体缺失
2.单耳失聪 3.人工耳蜗植入术 4.视力严重受损 5.角膜移植 6.单目失明 7.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8.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9.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11.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12.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3.慢性肾功能衰竭 14.肾脏切除 15.糖尿病肾病 16.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术 |
【重大疾病医疗说明】
(1)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为1年,如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该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日止,每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300万元为限。如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在以后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且连续投保的多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三组为限,当累积给付达到三组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再接受续保。
(2)简易重新投保:①若投保人选择简易重新投保,需在本项保障项目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简易重新投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投保人于本项保障项目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简易重新投保时约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则自本项保障项目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新保障项目生效,保障项目有效期为1年;②如被保险人超过105周岁或本项保障项目统一停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人简易重新投保申请。
【投保说明】
(1)仅限为本人、未成年子女投保。
(2)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区,且至少包含街/路/村/组/号/院/室/栋/幢/单元/座/层/厦/楼/广场/弄/巷其中之一,如XX区XX路XX号XXX)。
(2)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中须包含区,且至少包含街/路/村/组/号/院/室/栋/幢/单元/座/层/厦/楼/广场/弄/巷其中之一,如XX区XX路XX号XXX)。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55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5日内告知新一站保险网(xyz.cn)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常住地均须为北京(密云、延庆除外)、上海、江苏(盐城阜宁县、盐城东台市除外)。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
【缴费说明】投保前须保证借记卡中余额充足,保费将从登记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自动划转(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与投保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以免影响承保。
【退保说明】未生效不可退保。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在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作为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诊所、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确诊治疗。
2. 医疗保障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除河南)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在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作为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诊所、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确诊治疗。
2. 医疗保障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除河南)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