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重疾说明】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双目失明、瘫痪、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脊髓灰质炎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深度昏迷、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
【住院医疗(疾病/意外)给付比例说明】

合理治疗费用

给付比例

100元<X≤1000元

50%

1000元<X≤5000元

60%

5000元<X≤10000元

70%

10000元<X≤30000元

80%

X>30000元

90%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3周岁-39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在依法开办的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人群。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例如: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疾病如发生在10月19日之前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所有保障
(1)故意行为、故意自伤或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挑衅、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3)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4)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7)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
(8)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9)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0)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1)投保前已有疾病/症状/残疾,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的治疗与康复。
2.医疗保障
(1)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4)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5)自设病床治疗。
3. 个人责任
(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产品备案编号),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