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重疾说明】承保10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冠心病、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植物人状态、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重症肌无力、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肌营养不良、严重脊髓灰质炎、严重克隆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I型糖尿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主动脉夹层、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肾髓质囊性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胰腺移植、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严重克-雅二氏病、脑颅手术、一肢及单眼缺失、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骨髓纤维化、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肺淋巴管肌瘤病、严重肺源性心脏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出血性登革热、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哮喘、严重心肌炎、疯牛病、埃博拉病毒感染、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重症手足口病、骨生长不全症、细菌性脑脊髓膜炎、严重川崎病、小肠移植、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严重癫痫、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因器官移植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艾森门格综合征、脊髓小脑变性症、严重大动脉炎、Brugada综合征、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严重结核性脑膜炎、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详细病种解释见条款。
【特定疾病说明】承保30种特定疾病: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重度头部外伤、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单个肢体缺失、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胆总管小肠吻合术、早期原发性心肌病、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中度严重克隆病、中度严重细菌性脑膜炎、中度严重脑部损伤、中度严重帕金森病、心包膜切除术、单肾切除手术、左和/或右肝叶切除术、单肺切除手术、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详细病种解释见条款。
【保额说明】
投保年龄
累计重疾最高保额
出生满28天-40周岁
50万元
41周岁-50周岁
30万元
51周岁-55周岁
10万元
【投保说明】
(1)本产品仅限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
(2)当投、被保险人非本人时,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不能与投保人的手机号码相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3)不同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不能相同。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6类(点击查看职业等级表),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且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常住地均须为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江西、福建、广东、内蒙古。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医院说明】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保单生效后15日内可退保。
【续期缴费说明】保费自第二年起从登记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自动划转,请保证账户余额充足。
【通讯地址说明】投保时,“通讯地址”一栏请填写具体地址(地址栏中至少填写9个字,必须包含以下字样且顺序不能颠倒):
(1)州/县/区 旗;
(2)乡/镇/街/路/道/巷 委 段 里 社;
(3)村/组/号/室/队 院 房。
【核保说明】
(1)核保时效为3-5个工作日;
(2)核保问卷不可修改或二次补充,请详细填写并明确告知健康情况。核保材料仅能提交一次,若核保未通过则不能再次核保,可能影响购买百年公司其他产品;
(3)如符合健康告知条件无需核保,直接购买即可。
【重疾绿通服务】在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额达到20万及以上,被保险人可享受重疾绿通服务(24小时热线:95542),具体服务说明见《重疾绿通服务》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例如: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疾病如发生在10月19日之前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注①: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注②: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注③: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