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说明】
(1)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申明:本保险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次,多投无效;
(2)投保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已阅读并同意保险公司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含责任免除部分)、保险公司投保声明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残疾人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续保说明】
(1)本保险合同期满前30天至期满后15日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视同为连续投保,无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2)本保险合同期满后15日内,因投保人未缴纳连续投保保费的,投保人需重新申请投保,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3)连续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连续投保时的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方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
(4)如被保险人超过最高可连续投保年龄或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连续投保。
【保险名词解释】
等待期:指自保障生效日开始,不承保某项保障的时段。等待期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带病投保,一般出现在医疗、重大疾病相关保障约定中,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例如: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等待期30日、9月20日生效的保险,疾病如发生在10月19日之前不给付保险金,10月19日之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赔付比例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购买,但是实际就医并没有使用社保结算,保险公司将在各项保障责任的限额、免赔额及给付比例范围内计算合理理赔金后,再乘以60%赔付保险金。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自残或自杀,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和行为障碍;
(5)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7)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2. 医疗保障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投保前已有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4)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
(6)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
(7)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自设病床、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