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医疗费用清单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清单表》
【保险金给付比例】《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1款》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适用人群】
(1)年满16周岁但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身体健康无既往症的纳税人,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2)年满16周岁但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既往症且须满足投保时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保险责任明细,投保人、被保险人常住地均须为江苏。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治疗须在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
【生效时间】为保险公司成功收取保费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回执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
【续保说明】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
(1)45周岁之前:
a.非既往症者,连续投保可保证续保至75周岁;
b.既往症者,连续投保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
(2)45周岁之后连续投保,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已达“医疗保险责任终身保险金额”,则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诊疗;
(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戒酒或戒毒治疗、戒烟、心理治疗、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包皮环切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疗养、康复治疗、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9)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1)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2)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3)恶性肿瘤第二诊疗意见及被保险人根据恶性肿瘤第二诊疗意见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14)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导致的住院;
(15)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产生的治疗。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面向江苏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