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且出院满28天-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6类。投保险人常住地须为北京、河北、天津、江苏。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犹豫期】本保险产品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投保说明】
(1)单人单笔保费不能超过20万,累计保费不能超过200万;
(2)年交时最低投保保费1000元,超过最低保险费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保单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至投保时指定的电子邮箱。如果填写手机号码,将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或豁免保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