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额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期内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紧急救援】如在旅行时遇紧急情况,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24小时救援电话:0512-62853011)。
【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指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内,被保险人遵照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参与的,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蹦极。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周岁-9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身体健康、适合旅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外籍人士】承保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人士。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不承保本市旅游,仅保障跨市旅游。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退保说明】保单生效后,不支持退保。
【理赔说明】出险后,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48小时内报案,如超48小时未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相应保险责任。
【医院说明】本产品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3)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
(4)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5)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
(7)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
(8)山东省的禹城市、烟台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
(9)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0)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
(11)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12)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13)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故意犯罪或者拒捕,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受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药物过敏、精神和行为障碍;
(6)因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或医疗损害,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7)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
(8)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诊疗;
(9)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10)洗牙、沽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11)乘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交通工具;
(12)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3)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14)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2. 医疗保障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2)安胎、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3. 旅程阻碍保障
(1)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2)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3)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4)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5)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合同,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