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额说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明:本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3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北京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天津静海区 、河北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兴隆县、馆陶县,辽宁铁岭以及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为T+3日零时(T为投保成功日)。如:9月20日投保成功,生效时间为9月23日零时。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所有保障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4)妊娠(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食物/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5)美容、整容、整形手术、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受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6)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7)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8)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拘捕;
(10)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12)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3)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14)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期间。
2. 医疗保障
(1)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2)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任何伤害;
(3)进行滑水、滑雪、滑翔翼等探险活动导致的任何伤害;从事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导致的任何伤害;
(4)从事战地记者、军人、试飞、试驾、钢铁、采矿、挖掘、砍伐、建筑以及涉及高压电、易燃易爆品、腐蚀性化工原料、高速切割、高温焊接等职业,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
(5)接受牙齿正畸、视力矫正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
(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
(7)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按摩、推拿、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8)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等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10)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或者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11)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