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说明:
地区划分
最高基本保额
出生满28天-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A类地区
33万元
46万元
33万元
20万元
B类地区
33万元
33万元
20万元
5万元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
B类地区:其他可投保区域:浙江(不含杭州、宁波)、江苏(不含南京、苏州、南通)、河北、福建(不含福州、厦门)、河南、山东(不含济南、青岛)、黑龙江、辽宁、湖北(不含武汉)、江西、广东(不含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
特殊职业保额限制:
(1)成年学生(指18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最高基本保额为30万元;
(2)无固定职业者(包括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最高基本保额为20万元。
注:在上述保额要求范围内不限购买份数。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其父母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身故责任仅限本人投保;不含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的关系:
缴费期间
保险期间
终身 至70周岁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5周岁
5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5周岁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出生满28天-30周岁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广东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退还保单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BMI说明】被保险人BMI要求:出生满28天-55周岁,16.5≤BMI≤30。
注:BMI=体重(kg)÷身高(m)²
【中国税收居民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