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互动专区 投保理赔技巧 从拒赔纠纷到胜诉获赔

从拒赔纠纷到胜诉获赔

发布日期: 2012.06.20

导读:近日,随着终审的槌音落下,来自木兰县的蔡家父子在法援律师的陪同下走出了法院的大门,手中紧握着的是“胜诉判决书”和等待近2年的一份金额为10800元的“重大疾病险”理赔单。

迟来5个月的保险拒赔

2005年5月份,家住木兰县的农村妇女赵秋菊在某人寿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的劝说下,办理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每年389元,在这份缴费期限为20年的保险中,赵秋菊在受益人的栏目中填上了儿子蔡晓乐的名字。

在连续缴费4年后,赵秋菊于2009年9月因癌症病故。同时,由于受益人蔡晓乐未成年,赵的丈夫蔡阳向保险公司寻求理赔,然而此理赔一拖就是5个月。直到2010年2月上旬,保险公司才派人到蔡家了解情况,当月蔡阳再次致电保险公司询问结果,保险公司却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缴保险金”的决定,理由是“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此,蔡家想获理赔,唯上诉一条路。

交恶小姨子举报姐夫骗保

蔡家在赵秋菊去世后,苦等5个月不但未理赔,还得来一张“保险拒赔单”?保险公司亮出了“底牌”赵秋菊的堂妹,在2009年10月15日,也就是蔡家上报理赔期间,举报赵秋菊是“带病投保”。在举报中,“小姨子”阐述,这份保险是姐夫蔡阳在赵秋菊不知情下,以其名义私自投保,且赵秋菊在投保之前就已做过手术。

基于“小姨子”的举报,而赵秋菊在当时填写“个人寿险投保书”中,在“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任何增生物、或切除增生物等问题时,赵均选择了“否”。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在法援律师和法院依据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从蔡家申请理赔,到“小姨子”举报保险公司了解事由,再到出具“拒赔通知书”,已远超30日除斥期限,已视为解除权消失。

此外,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两年,保险不得再解除合同”,而蔡家缴纳保费已有4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进行抗辩。

企业道德的基本是诚信

当“不履行告知义务”被驳后,保险公司旋即又提出,投保人赵秋菊的丈夫未尽到丈夫职责,不及时治疗导致了妻子病故,并将此写入法律文书,成为拒赔的另一理由。

为此,保险公司还将“赵秋菊仅在县医院手术,未到大医院接受好的治疗”、“蔡家小姨子证言中赵秋菊术后的伤口出现感染”等问题作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拒赔是尊重“道德规范”,不让投保人丈夫蔡阳获得利益。

对此,市法援中心主任刘荣俊表示,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投保人,应该马上理赔,而不是寻找各种借口拒赔,否则就违背了企业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更没有资格以一个道德评判者的身份来“说三道四”。“就此案来讲,保险公司仅凭投保人堂妹的证言就对赵秋菊的丈夫进行道德讨伐,而此案的保险受益人却是赵秋菊的儿子,即使丈夫真有问题,保险公司也该赔。”刘荣俊说。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蔡晓乐胜诉,得到了应有的1080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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