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互动专区 保险案例 过户私车肇事理赔为何遭拒?

过户私车肇事理赔为何遭拒?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韩某在为车辆购置交强险后将背包车辆转让过户给黄某,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第三者。但保险法中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次转让保险公司一般都应赔偿。

案例

2007年7月23日,韩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陪率特约险)。在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某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黄某。10月10日上午,黄某驾驶该车与赵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乘车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支出5070.48元。赵某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支出10452.96元。2007年10月24日,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赵某承担同等责任。2008年2月26日,有关部门确定赵某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查勘,确认轿车损失12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220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直接向王某家属赔款30万元,向赵某赔款5万元。

事故发生当日,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予以办理,同意交强险保险单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某变更为黄某。2007年11月1日,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该保险单自2007年11月2日车牌号进行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障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系法律强行规定的社会保障性险种,针对的是特定车辆投保,保险单有效期内车主的变化不影响保险的效力,保险单即便没有批改,保险公司亦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由于实施交强险负有社会管理功能,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障“随车不随人”,因此在被保险车辆转让中,只要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保险公司一般都应赔偿。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次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

新一站向您推荐

新一站优选户外运动保险
新一站优选户外运动保险 人保财险
热门户外运动,意外/急性病医疗保障,24小时紧急救...
3周岁-65周岁;经常参与户外运动的活跃一族
查看详情 ¥3.00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4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4 中国人寿财险
50万保额,员工、实习生、短期工,含意外医疗、补贴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查看详情 ¥61.00
买保险
我的足迹
保险规划
关注我们
投诉反馈
返回顶部
关闭
vm-tel-xyz-produc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