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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知识指要

发布日期: 2014.08.18

导读:问:复效是指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答: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你没有及时续交,它有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影响合同你享受的权益,但是在宽限期过了你都没有交,保险合同就会中止,你就不再享受保险权益了,如果你在中止期续交了,保险合同又开始生效了,就叫做复效。
问:对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可保证明的形...答:1、复效申请书2、同意复效时所缴纳的利息收据 3、当期保险费收据。
问:如题。。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的定义答:您说的人寿保险合同是期交的,每年到投保日就要续缴保费。 如果某一次忘记缴保费,从那一次的应交费日开始起有两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要缴上保费保单自动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的中止, 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和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彻底消灭, 不复存在。而保险合同中止后,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提出恢复保险合同原有的效力, 经保险人同意后, 保险合同即恢复其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保险法》第59 条指出: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恢复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内容。在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而导致合同失效, 申请复效将有利于投保人。中止是恢复的条件, 但中止不一定必然恢复。如果自合同中止之日起2 年内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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