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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投保“代签名”需谨慎

来源: 青年报 | 发布日期: 2011.05.11

导读:新法删除“书面”两字  相关保险专家对记者表示,根据原《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本报讯记者 徐可奇 “代签名”在投保过程中属于不被重视的情况,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就这一问题产生纠纷。保险业内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新《保险法》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虽然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但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那么该保险合同同样有效。

       客户担心遭拒赔

       家住浦东新区浦城路的客户田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底他在一家外资寿险公司的代理人大力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当时保险合同上注明投保人是田先生,而被保险人是其子田某。当时田某不在上海,于是田先生代儿子签名。

  但田先生最近发现,由于该保险合同上有关于身故赔偿的约定,按规定需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以防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田先生担心将来万一需要理赔时,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新法删除“书面”两字

  相关保险专家对记者表示,根据原《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相比原《保险法》在这一规定上的区别是删去了“书面”两字,因此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即使保险合同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那么该保险合同同样有效,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
  为防刁难需谨慎

  保险专家特别提醒,不少客户在投保有身故赔偿约定的寿险合同时往往忽视了“代签名”问题,以为这与被保险人无关,其实不然。虽然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但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刁难”,客户在投保此类寿险合同时最好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以证明其知情。如果已经投保的寿险合同上存在“代签名”情况,投保人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补充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这一手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保险代理人为了拉保单而未向投保人完全告知关键事项,让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很常见,这却可能给投保人带来理赔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往往在客户投保时对“代签名”问题不仔细把关,在客户理赔时却“做文章”,所以客户投保对“代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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