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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始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受病种限制

发布日期: 2015.07.28

导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大病”将不再受病种限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从今年起,山东开始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大病”将不再受病种限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这一惠民举措将有效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根据《意见》,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意见》明确,2014年,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2014年,山东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根据意见,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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