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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婚姻法》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1.09.22

导读: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人们习惯上称其为新《婚姻法》,其关于婚前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引发了一阵房产证“加名热”,许多网友对此唏嘘不已,然而,其引起的连锁效应并未因此而止,甚至蔓延到了家庭保险财产领域。

据报道,新《婚姻法》公布之后,不少地方的保险公司,出现了增加保单受益人或者甚至变换保单受益人的情况。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财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变发生时,保险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了。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盲目中断。

井女士,是北京交通大学的老师。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挺好,丈夫也比较有经济头脑,很早就为其家庭做了非常全面的保险保障。

在结婚前自己就购买一份重疾险,并未指定受益人,目前还在继续交按期保费。婚后其家庭其他成员也购买了一些保险产品,皆为和丈夫共同出资,受益人均为孩子。

解释三出台后,令她比较迷惑的是,她的家庭拥有的保单,哪些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 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 按照约定执行。

某公司一寿险销售经理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保险条款上面都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应按照默认程序选择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对于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加名的行为,他认为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投保人有权随时更改保单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为受益人,离婚后投保人随时可申请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脸色”。

因为一份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离婚争议的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相对地,财产保险的分割简单。

在离婚时,人寿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

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提醒,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 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 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另一种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对保险合同作相应 的变更。如一方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变更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这些都可由双方协商决 定。而保单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变更的手续并不复杂,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些所谓的“爱情保险“一是捆绑了家庭当中的成员,一是捆绑了不同的险种,包括意外险、养老险、健康、疾病等多种。

如泰康的“爱家之约“系列产品,就是以家庭为投保单位,以家庭经济支柱为投保人,家庭所有成员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涵盖身价、意外、重疾、养老、教育、医疗保障及保费豁免、理财等多种功能。

然而,太平人寿一区域经理则坦言,所谓的“爱情保险”不过是炒作概念罢了,并不能使客户保障情感类的风险。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组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 全部家庭成员“产品池子“,相当于薄利多销,以家庭为单位投保,投保相对简便,相对于分开投保,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这种保险对于新 婚家庭来说爱情婚姻保险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样保额下,夫妻合保的保费可能比单独投保要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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