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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专业术语不明惹争议

发布日期: 2012.06.07

导读:目前,随着购买保险产品的人群越来越大,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对保险的相关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在保险合同中遇到不懂的要提出来。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保险纠纷的日益增多,人身保险条款、汽车保险条款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有效防范了一些人钻条款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河南省濮阳法院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大风”判定保险公司按“暴风”赔偿,致使保险公司蒙受45万余元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的问题。该案中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法院的观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有所启发。

案件简介

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

暴风界定不明

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

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亏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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