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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30万

发布日期: 2012.06.06

导读: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并进行体检,以免理赔的麻烦。同时,消费者还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捍卫自身利益。

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去年9月23日、11月25日报道的两起保险案件,近日已见分晓。经过仲裁协调和一审判决,两起案件均以保险消费者胜诉告终。 

中国人寿:60日内必须赔付30万  

因为原被告激烈的争论与辩论,本报去年9月23日报道的“30万,中国人寿该不该赔”案件一审庭审持续近6个小时,法庭最终决定择日宣判。5月26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双鸭山市分公司在60日内给付被保险人王成的身故受益人保险金30万元。

围绕该案的三个核心问题是:被保险人王成在签订保单前是否知道自己的病情;王成在北京就医期间的病人主诉能否成为证据;王成进行10个月肺部抗结核治疗是否能成为保险拒赔理由。

2001年11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居民王成,在保险业务员多次劝说下,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订立了人寿保险合同。

王成投保的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险费1.19万元,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订立后,王成在一次检查时发现自己肺部存在问题,后确诊为肺癌。2002年10月8日被保险人死亡。

王成的身故受益人即其妻张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寿双鸭山支公司进行了核赔并报经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公司。该案经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及宝清县支公司三级机构的联合调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王成属于故意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并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张女士对此不服:“王成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单时,曾接受过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当时,哈尔滨市宝清县人民医院在对王成进行体检后表示,王成身体健康,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

对此,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宝清支公司则解释称,由于王成投保时比较年轻,在医院体检并没有安排胸透项目的检查。保险公司在与保户签订保单前要求保户提供过往病史,而王成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中国人寿双鸭山市分公司单方制作的拒赔备忘录,关于王成肺癌死亡的调查报告,属于自书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自行调查王成代理人刘斌的笔录,因刘斌系被告员工,因此笔录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中法(2003)医鉴字第82号法医鉴定书,因其所提取的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的胸片来源不清,故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中国人寿双鸭山市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王成身故的保险受益人张女士保险金3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个月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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