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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市场消沉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 2012.04.16

导读:我国旅游业从1978年正式起步发展,至今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而旅游保险去没有跟上旅游业发展的脚步,内在原因的却是与外在诱因造成了这以现象的产生。

我国旅游业从1978年正式起步发展,至今一直保持着高速增趋势长的,而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保费年收入不足旅游业年收入的万分之一,旅游保险没有跟上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是什么原因使得有人愿意花钱旅游,却不记得花钱为自己的旅途上个保险呢?

内在动力缺失

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旅游保险意识总体较为淡薄。笔者于2010年5月进行的一项关于旅游保险购买意愿的调查显示:近70%的消费者表示并不了解旅游保险,并且这部分人普遍认为,没有必要购买旅游保险。可见,对于旅游保险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是影响消费者投保旅游保险的重要因素。此外,数据显示,消费者普遍不会为一次普通景点的旅游保险买单。然而,应当认识到的是,一次旅游可能包含的风险除了景点本身之外,还包括交通、住宿、饮食相关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与购物相关的产品责任,以及旅游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第三者责任等方面,因此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也有待加强。

在旅游保险的消费主动性上,数据显示:只有13%的消费者表示比较愿意自主购买旅游保险,其余绝大部分消费者之所以会购买旅游保险,是因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带有保险,若非如此,鲜少有人会想到自己额外掏钱为旅途上一份保险;而在旅游结伴方式的偏好上,1到3人的小型自助游是最受消费者青睐的。多数消费者偏好自助游,却缺乏购买旅游保险的消费主动性和消费意识,有意思的是,小团体自助游的出游风险明显高于旅行社结伴出游,这点又回到消费者风险意识的问题上。

造成我国消费者旅游保险意识淡薄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我国旅游保险起步较晚,随着一些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才渐渐被引入市场,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相比较,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度较低,调查数据也体现出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旅游保险的保险区间即为一次旅游的出行期间,相比一般的财产险或是人寿保险,旅游保险产品对应的保险期间较短,而消费者对短时间内的风险预期一般较低。

外在诱因所致

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变迁。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确立为强制保险,旅行社必须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险,保费含在团费中,这对推动旅游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推《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国内的旅游保险逐渐形成规模。2001年5月,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旅责险规定》),同时废除了1997年的《暂行规定》,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的所有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强制性的旅游意外保险改为游客自愿购买。另外,与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旅游法现尚处于起草及调研工作阶段。

《旅责险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旅行社的社会责任感,也避免了强制意外险造成的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双重理赔现象。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针对的是旅行社因自身过失对游客造成的损失,故不能完全覆盖到游客整个旅途的风险,消费者还需要自助购买旅游意外伤害类保险来进一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现在大部分保险公司只销售团体旅游意外险,这对于占国内游客总数80%的自助游游客群体没有针对性。总体来说,虽然《旅责险规定》改变了由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针对新规定游客需要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的现状,暂时还没有相配套的保险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消费者造成了诸多不便。

再看旅游保险产品方面,目前,国内旅游保险产品在旅游意外险等基本险种之外,增加了其他相关险种,例如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旅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总体上保险公司现已有超过200个旅游保险商品可供消费者选择。但是,更严格地审视现有的旅游保险商品,保险公司对于市场的细分程度不够,导致推出的旅游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旅游保险市场竞争方式主要以低价竞争为主;旅游产品缺乏特定游客群体的针对性,已有的品种不够个性化和多样化,例如,针对自驾游设计的旅游保险产品就非常有限。

提升游客对旅游保险消费意愿

如何应对旅游保险消费不足这一状况,如何提升游客对旅游保险消费意愿?

首先,应当增强消费者旅游保险意识,这包括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度和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两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开设更多平台介绍旅游保险,并真正做到呈现的信息内容是能够让广大消费者理解和领会的。

其次,在提高全民旅游保险意识的同时,更需重视未来,故针对高校大学生群体,有必要进一步普及和加强旅游保险意识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提高运用保险机制规避旅游风险的意识。

再次,完善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保险的监管也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旅游和旅游保险的法律法规,规范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的行为,创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为消费者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最后,旅游保险产品方面,更多有针对性、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旅游保险产品亟待创新,同时,产品应有一定的统一规范但绝不雷同或复制,在责任范围以及和旅行社的责任划分上面需要更明确。在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要增设服务网点,已有的销售渠道需要更好地经营。同时,针对占据游客总数80%的自助游旅客,也要提供更多相应的投保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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