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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适当调控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长期的入不敷出的财经政策,致使广大农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与城镇形成了巨大差异,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转移支付力度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杠杆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保护农民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至关重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临近,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此,财税系统的专家认为,各级政府不仅要适时介入,而且要巧妙发力,以弥补完全由市场调控的失灵。

政府应适时增加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

让广大农民分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前者仅为后者的1/3至1/2。直到2003年以后,国家财力才开始逐年向农业和农村倾斜。

长期的入不敷出的财经政策,致使广大农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与城镇形成了巨大差异。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目前,仅有10%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绝大多数乡村还没有建立正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

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7亿人,养老金总支出4897亿元,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仅355万人,养老金总支出30亿元,城乡差距甚大。

这种状况使得农民不敢把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和教育,思想上依然固守着“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

因此,在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快增长,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转移支付力度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杠杆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保护农民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至关重要。

让有限财力发挥杠杆作用

撬动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尽快形成、运转

有关专家认为,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可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适当补助。根据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江西财税系统人士表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基金的筹集应贯彻“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的原则。由于各级各地财力限制,政府不可能承担过多的经济责任,更不可大包大揽。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第一, 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户”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4年,我国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两项政策今后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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