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政策法规 论“农业再保险”制度现状与发展建议

论“农业再保险”制度现状与发展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6.17

导读: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到现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与很多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将列举8个有特色的国家((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墨西哥、巴西和土耳其),全面深入的对比分析他们的“农业再保险”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从而对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提出改革建议。

一、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本课题首先梳理了2004年至今我国农业再保险从提出到开展的全部历程,并分析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与 问题。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进展,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也十分的重视,但是与其他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还 没有完整的构建起来,还存在这许多制约性的因素与问题,突出表现在相关立法的缺失、技术层面的相对薄弱、政府支持的相对不足等方面。

二、农业再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本 课题选取了目前国际上农业再保险运行比较成功或者较有特色的八个国家(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墨西哥、巴西和土耳其),分别从产生背景与历史 发展、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以及主要特点三个方面对它们的农业再保险的制度进行了具体介绍,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制建设、模式类型、核心机构以及巨灾风险分散四 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其一,法制建设角度的比较。各国都为农业再保险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制建设都是先从农业保险的立法开始,进而发展到农业再保险,或者是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涵盖农业再保险;相关法制建设也是随着根据政策和市场的变动进行动态的修订调整。

其 二,模式类型的比较。目前大部分国家的农业再保险都是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公私合营模式,美国、西班牙、墨西哥和巴西均采取此种模式;采取政府公营的只有葡萄 牙,这种模式会对政府财政造成较大负担;采取政府支持下的多层互助模式有法国和日本,这是建立在它们本国相关的互助共济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土耳其采取 政府支持下的共保互助体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共保体协商成本高,政策制定与执行困难的问题。

其三,核心机构角度的比较。除了由政府直接担任 再保险人的葡萄牙外,其它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核心机构;土耳其TARSIM互助体属于私营商业共保体的性质;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属于政府控股为主 体、社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属于政府机构;美国、西班牙、墨西哥和巴西的核心机构是由政府成立并完全由政府控制,它们除 了提供农业再保险外一般都还承担了其他的责任,例如负责保险、再保险的设计、管理发放保费补贴或者提供其他保险、再保险业务等;核心机构的设置对一国的农 业再保险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核心机构的属性与该国的运行模式关系较大。

其四,巨灾风险分散角度的比较。各国政府都依照自己国家的风险 状况及再保险体系对巨灾风险的分散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法国、葡萄牙、巴西通过设立政府财政支持的专门巨灾基金的方式来实现对巨灾损失的赔付;西班牙和墨西 哥则通过其核心机构CCS与AGROASEMEX来直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外的巨灾风险;土耳其与日本则是通过政府兜底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造成的 损失进行赔付;美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中直接涵盖巨灾风险,政府为保证承保巨灾风险后的农业保险与再保险体系能运行顺畅,会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增加可保性以及 补贴保险费与再保险费。

三、农业再保险的最优度量

本课题从效用最大化的原理出发,分别从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角度研 究其最优自留额、最优分保限额和最优共保比例。本课题假定政府给予农业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给予农业再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在 此基础上给出了求解农业最优再保险的方法。基于效用原理的最优再保险问题,关键是确定期望效用函数,再通过期望效用的一阶条件即可求出最优解。本课题分别 从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考虑了只有一个分保层次、有分保限额以及有多个分保层次的农业最优再保险问题,进而求出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最 优自留额、最优分保限额、最优共保比例,据此确定最优农业再保险,制定农业保险的最优再保险计划。

四、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初步设计与建议

本课题在前面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两个层面给出构建我国农业再保险计划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从政府层面出发:

1、加强农业再保险法制建设。农业再保险相关立法的缺失也正是制约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应该从立法着手来促进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设。

2、 建立政府主导下公私合营的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公营会对政府财政造成较大负担,政府支持下的多层互助模式是建立在相关的互助共济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不适 用于我国现在的情形,共保互助体模式存在协商成本高、政策制定与执行困难的问题,如果我国采用此模式,其缺点将会进一步的扩大,政府主导下的公私合营模式 能够克服政府效率较低和市场失灵的缺陷,应该是我国相对合适的一种做法。

3、成立核心机构来支持管理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行。我国政府可以 在考虑在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公私合营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核心机构来统筹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行,核心机构还可以考虑承担建立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数据、天气数据 等重要数据资源整合平台以及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模型的责任,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及再保险的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工作,逐渐消除我国农业再保险目前技术 相对薄弱的问题。

4、建立相关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国政府在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时,都参考了自己国家的风险状况及再保险体系对巨灾风 险的分散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我国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可参考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鉴于我国各地区各省市经济水平、受灾频率、损失大小以及农业保险开展程度 各有不同,因此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考虑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现实路径。

(二)从农业保险公司层面:

农业原保险公 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基于本课题确定最优再保险的方式来确定最优的自留额、最优的分保限额及最优共保比例。根据本课题计算出的农业原保险公司的最优自留 额和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最优起赔额可能不同,实务中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再保险,就可能形成农业原保险人、政府、农业再保险人之间的博弈,即:农业原保险人可能 要求政府提高再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农业再保险人可能要求原保险人提高再保险保费;农业再保险人可能要求政府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农业再保险市场在这三者 的博弈中达到均衡。农业原保险人和农业再保险人可以根据本课题的方法和博弈的结果确定适合自身的最优再保险,以此指导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最优再保险计划的制 定。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制度要想摆脱现状,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提升,对内要获得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建立政府主导下公私合营的 农业再保险模式,以核心机构来支持管理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行,同时建立相关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外要指导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最优再保险计划的制定,指导 农业原保险人和农业再保险人如何确定适合自身的最优再保险,以达到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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