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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停车费车辆被撞坏 要求赔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 2012.06.03
导读:在我们要求享受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是要先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如果自己都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本不可能享受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权利的。近期,一车主停车不缴纳停车费,车辆被车位下方栏板撞坏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申请,已经被法院驳回。
关某未缴停车费便欲将车开走,结果车辆被车位下方的挡板撞坏,花去维修费900元。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关某要求商场赔偿修车费用的诉请。
去年10月,关某在徐家汇某购物广场的露天停车位停车。数小时后,关某从商场出来返回停车位,上车发动时,停车位下的挡板将车辆保险杠损坏。经保险公司评估,估损金额为900元。因找购物广场索赔未果,关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未支持关某的诉请。关某不服,上诉称商场方面未尽合理告示义务,未派专人负责,也未在入口处设置醒目告示,而且停车位的锁板位置极低,已超出驾车者驾车时的视线范围。
购物广场辩称,地面停车库使用智能停车系统,车辆停到位后,地面的锁板会自动升起,只有当该停车位通过自助收费机付清停车费后,锁板才会自动落下。关某在没缴费的情况下试图将车开走,撞上升起的锁板,导致车辆受损。
一中院认为,从证据来看,购物广场的收费机器、停车告示等或在距关某停车位的三米左右,或在其车位后方。故关某认为购物广场未尽合理告示义务,法院难以采信。关某在未缴停车费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导致车辆受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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