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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

发布日期: 2012.03.12

导读: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和年金的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按其保障的范围不同一般可分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由意外伤害事故以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保险加于普通人身保险合同。

3、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以致身亡或者意外伤残,或者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许可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寿保险公司。

(2)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为防止自己或其利益关系人的人身免受可能存在的危害而向保险人交付保费,订立保险合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以自己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还可以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合同载明的可能遭受某种危险而受到人身伤害的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现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不得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得为其投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此类保险的则不在此限。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约定的事项出现后向保险人受领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的受益权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无死亡的,其受益权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保险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可以从每个保险中获得约定的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人身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约定金额支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财产保险既可以是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

4、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损失,即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5、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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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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