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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委新规:未成年人保险产品限10万保额

发布日期: 2012.03.01

导读:2010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4月1日起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啊!现在给孩子买保险还有限买这样的规定啦!”家住滨河花园的沈先生困惑不已。很多保险产品都是被保险人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所以很多家长都会选择在孩子很小的时候给他们买一份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但是从4月1日起,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被限制了。

据了解,2010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根据该《通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从4月1日起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这10万元限额并不是指单份保单的保额最高10万元,而是指未成年人所有的保单加起来的保额不能超过10万元。”王经理告诉记者,这包括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在此,她提醒,今后家长在为子女投保时,要先查看一下已有的保险情况,特别是有死亡赔付保障的险种,以避免多项保障累计后,保额超过10万元上限。

“此外,新政也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王经理说,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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