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监管动态 险企应该要注重诚信

险企应该要注重诚信

发布日期: 2012.06.12

导读:作为一个保险企业来说,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应该要注重诚信问题的建设。只有诚信的保险企业才可以获得更多的消费者青睐,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直以来,对广大公众而言,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似乎仅限于铺天盖地的产品销售广告,但是从现在开始,这种情况正有所变化。

变化的起因来自于保监会去年6月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在其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而这份年度信息报告须涵盖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以及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

如今,随着今年4月30日年度报告披露的最后期限将至,备受期待的各保险公司首份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也逐渐掀开了神秘盖头。

“虽然去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各家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执行力总体还不够,但对于保险业来说,能在中国仍相对不透明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走到这一步,已经是一个大的进步。”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对记者如是坦言。

年度信息披露现高峰

截至4月27日,除了中国人寿、平安、太保三家上市保险公司,《华夏时报》记者统计了70家非上市保险公司网站的信息披露专栏,其中有30余家公司发布了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最近两天发布的。记者又查阅了最近一周的《中国保险报》,报上已经陆续刊登了部分保险公司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仅4月27日就发布了9家公司报告。

而在还没有发布信息披露报告的公司中,海康人寿、金盛保险、法国安盟这三家在相关网页上注明了“将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布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记者随后致电几家尚未发布报告的保险公司,各家均一致表示将会在保监会要求的最后期限之前披露。

“其实各家公司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该都出来了,但在《中国保险报》上有个统一的时间安排,所以都在这最后几天发。”太平人寿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为何各家公司非得在最后期限前几天集中披露。

记者注意到,人保寿险披露的财务数据均与该公司在2011年年初披露的无太大差异,如资产规模突破1800亿元,利润总额超9亿元等,而对较为敏感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57个百分点,从2009年末的181%降至2010年末的124%,报告也作出解释:“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波动影响。”

而一向在信息披露上走在前面的友邦保险此次还在报告后发布了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比如对“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与2009年度净利润比较,有何变化?”的问题,回答是:“2010年中国区分支公司实现净利润1.84亿元,较上年减少76.7%,主要是受资本市场下滑以及寿险准备金评估利率曲线下移的影响所致。”

另外,记者发现,除了年度信息披露中的偿付能力数据,太平人寿是唯一在临时信息披露中发布偿付能力数据的公司。其3月8日的临时公告称,由于成功发行4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该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提高到250%。

执行力不足

按照《办法》规定,除了年度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公司概况和治理概要的基本信息,此外,当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投资损失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各家保险公司网站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中,对公司基本信息都披露得较为完整,但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只有大约一半的公司或多或少地涉及,而披露的也都是关于注册资本变更、获批募集次级债、高层变更等信息,而对于“负面新闻”例如行政处罚、偿付能力不足等信息则普遍缺失。

并且,按照保监会规定,没有及时披露临时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和预计披露时间。但记者发现,在尚未公布临时信息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作出了解释或者公布了预计披露时间。

一位中资寿险品牌部人士对记者解释,既然不是上市公司,对敏感信息本来就不容易面面俱到,何况有些信息披露也可能导致同业不当竞争,它们作为信息披露的部门对这也很难掌握,因此各家公司也都是能不曝就不曝。

《办法》第16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但据记者粗略统计,今年以来有几十家保险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而在这些公司网站上能看到相关处罚信息的寥寥无几。

不过,中德安联在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氛围中可算是一个另类。在其重大事项信息一栏中,居然清晰地出现了4条该公司从去年11月到今年1月所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王绪瑾教授认为,像行政处罚之类的信息在保监会网站上就已公开显示,这可能是各家保险公司觉得没必要再在自家网站上重复披露的一个原因,并且作为《办法》执行的第一年,各公司在执行尺度上难免会有差异。

另外,面对即将到来的信息披露高峰,也有业内专家建议,除了法律法规层面的规范,监管机构还应当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考核管理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

4月26日,保监会向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下发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其中再度强调了对新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管怎么说,现在要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而在中国,任何一个行业透明度的增加都必须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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