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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行政部门新举措有效解决单位欠缴社保问题

发布日期: 2013.10.12

导读:社会保险又有新动向,自下月起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社保行政部门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单位欠缴社保问题,将会大大打击那些在社保问题上投机取巧的单位同时有效维护了员工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催促用人单位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创造了更好的用工市场。

社会保险又有新动向,自下月起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同时人社部就此出台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可查单位存款账户

据介绍,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人社部制定了该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延期缴费最长一年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经责令仍未补缴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原规定对于社保部门是否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社保行政部门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单位欠缴社保问题,将会大大打击那些在社保问题上投机取巧的单位同时有效维护了员工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催促用人单位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创造了更好的用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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