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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缓缴
发布日期: 2015.11.06
导读: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一年。
上海住房公积金缓缴
申请范围: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十三);
2、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复印件;
3、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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