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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发布日期: 2015.11.07

导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新一站保险网()8月28日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惠及更多缴存职工,近期,我市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一是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提取范围为1993年6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2008年7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及配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含每平方米1000元的装修费用),提取手续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办理时限为2015年12月25日前。

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住商品房的,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我市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20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以实际房租支出按年全额提取。租房首次提取可一次性提取五年的房租费用。

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缴存职工3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偿还住房贷款,借款人可按年度申请本人、配偶及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表现在:职工因购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提供购建房手续时限从3年内放宽到5年内;近5年内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目前未给他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职工,均可持购建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土地证或宅基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有无房产证均可凭建房手续提取。据了解,放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贷款政策中的“阶段性”,是指上述各项措施均持续到201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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