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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泰康在线-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主险免责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五)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八)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五)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意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五)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本附加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