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或疾病;
(二)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残疾,但由此发生费用的或者接受住院治疗的不在此限;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九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残疾或者发生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非由旅行社安排组织情形不在此限;
(五)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直接用于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二)不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境外旅游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限;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五)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六)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