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出险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
(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