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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条款-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五)除第十条情形外,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