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宏创2017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宏保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生效。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