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一、案情介绍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 ,其 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两份人身保险,2002年4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 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 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 "" 顺位""。保险事故 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其子作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 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二、案例分析本案所涉及的两份保单载明的受益人均为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由于两份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分配方式不同,所以保险金 的领取方式也不一样。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份保险单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为 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款之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技保人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均分;在 第一份保险单中,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中投保人没有填写,未指明 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第一份保险单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的 儿子及其后妻二人均分。第二份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按""顺位""方式领取。这里的""顺位""是指排列顺序的位置先后,即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只有排列在前的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排列其后的受益 人才能受益,否则,投保人只需选择""均分""、""比例""来分配该笔保险金就可以了,因此,此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应由投保人 的后妻领取。由于第一份保险单受益人并非其后妻一人,她无权单独与保险公司单方面协商降低索赔保险金金额,该行为侵害了其子的合 法权益。理由如下: 投保人的儿子与后妻(继母)之间未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 系,继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再与其子共同生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母与其子之间未形成实 际上的抚养关系,其后母对其子并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在未取 得其子合法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无权领取其子所享有的保险金份额。三、结论两份保险单,张某的儿子对第一份保险单的保险金享有分配权,应与其后妻二人均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其后妻 私自协商,通过降低保险金索赔金额并全部由其后妻领取的做法 是不对的,张某的儿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mi / 2010-02-25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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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实在是高,自问自答。

Griffith-ye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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