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资金合法投资
发布日期: 2015.06.19
导读:在2014年4月29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后添加了新的规定,即“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在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后添加了新的规定,即“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办法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此次修改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而且放行保险公司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并且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允许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此办法一经出台,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纷纷叫好,此次修改的办法放行保险公司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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