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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保安所在公司撤销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 2013.05.23
导读:本文案例中,保安成某工作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引发冠心病死亡,保安所在公司发现其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本文。
【编者按】保安成某工作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引发冠心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但保安公司发现,成某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昌平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成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个保安队长,被公司派往朝阳区蓝色家园小区负责保安工作。
2011年5月26日凌晨,成某在工作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引发冠心病死亡。成某之子为索要赔偿,向昌平人保局提起工伤认定。昌平人保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保安公司发现,成某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庭审中,昌平人保局辩称,成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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